(2017)苏1322民初13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13000陆以中与徐以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以中,徐以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3000号原告:陆以中,男,1953年4月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耿,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以松,男,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陆以中诉被告徐以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2017年8月29日,原告陆以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陆以中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元(原告已预交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东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婷书记员 胡方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