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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刑终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胡武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武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刑终264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武,男,1979年1月8日出生于江西省德安县,汉族,初中文化,货运司机,住江西省德安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由德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6月14日经德安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德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安县看守所。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德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武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7)赣0426刑初70号刑事判决,认定胡武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胡武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上诉人胡武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胡武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武撤回上诉。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2017)赣0426刑初7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江薇薇审 判 员 魏 伟审 判 员 刘选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张 婧书 记 员 宋采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