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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8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洪飞和沈阳市于洪区光辉乡后集体村村民委员会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洪飞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8412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洪飞。委托代理人:李纪飞。上诉人李洪飞因与原审被告沈阳市于洪区光辉乡后集体村村民委员会物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4民初84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洪飞上诉请求:1.撤销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4民初846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确认原审被告克扣上诉人原合法120平方米居住用房其中25平方米违法的同时,判令原审被告立即对非法占有的房屋归还;2.由原审被告承担本案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与相关实际支出。事实与理由:2010年4月10日,原审被告向上诉人作出的《房屋证明》将上诉人原有合法的120平方米住房认定为95平方米,使上诉人财产失去补偿整体的资格、主体的资质,将上诉人25平方米的住房拿走,侵犯了上诉人的权益。本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本案中,上诉人李洪飞与原审被告沈阳市于洪区光辉乡后集体村村民委员会不存在事实上的法律关系,起诉不符合《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之规定。故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 喆审 判 员 王 红代理审判员 黄 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