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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301民初1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08

案件名称

毛宏伟与阿勒泰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分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宏伟,阿勒泰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分公司,新疆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分公司,新疆哈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301民初1655号原告:毛宏伟,男,汉族,1961年12月28日出生,阿勒泰地区公安局民警,住阿勒泰市。被告:阿勒泰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住所地阿勒泰市。法定代表人:刘文江,系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敏,新疆振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斌,男,195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副主任,住阿勒泰市。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分公司,住所地阿勒泰市。负责人:李侃,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敏,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阿依古丽,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分公司,住所地阿勒泰市。负责人:陈昕清,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奇,男,198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新疆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分公司员工,住阿勒泰市。被告:新疆哈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哈巴河县。法定代表人:王一龙,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召宏,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阿勒泰市北屯镇。原告毛宏伟与被告阿勒泰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分公司、新疆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分公司、新疆哈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2017年8月29日,原告毛宏伟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毛宏伟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宏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毛宏伟负担。审判员  贾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