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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3民初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赫二伟诉文志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3民初1039号原告:赫二伟,男,1956年12月16日生,住所地西丰县。被告:文志财,男,1973年12月25日生,住西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赫二伟与被告文志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该处分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的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赫二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立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史一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