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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6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杜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6刑初16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男,1990年9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巨鹿县,因无证驾驶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京怀检公诉刑诉[2017]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2日20时许,被告人杜某至北京市怀柔区大中富乐村662号被害人杨某出租房处,开门入室窃取杨某现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杜某于2017年7月13日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涉案现金中人民币600元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杨某。案发后,被告人杜某亲属代杜某赔偿被害人杨某人民币共计2800元,杨某对杜某表示谅解。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杜某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或单处罚金。被告人杜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犯有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孙福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