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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3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俊飞与胡斌斌、王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飞,胡斌斌,王艳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3807号申请执行人王俊飞,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斌斌,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艳明,女,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关于王俊飞与胡斌斌、王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802民初5361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胡斌斌、王艳明向王俊飞偿还借款本金451552元及利息(从2016年12月2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已付20000元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保全费3020元、执行费785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胡斌斌、王艳明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斌斌、王艳明在银行的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德贵审 判 员  王俊山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亚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