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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6民初1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4-10

案件名称

吴建疆与姬风超、徐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疆,姬风超,徐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6民初1265号申请人:吴建疆,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成,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姬风超,男,198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徐静,女,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人吴建疆与被申请人姬风超、被申请人徐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吴建疆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姬风超、被申请人徐静价值688750元的财产,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建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姬风超、被申请人徐静财产68875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韩 珊人民陪审员  傅红玲人民陪审员  杨明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芮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