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民初3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廖万祥与高守恒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万祥,高守恒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3054号原告:廖万祥,男,1963年3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织金县。被告:高守恒,男,1981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织金县。原告廖万祥与被告高守恒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廖万祥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万祥以被告高守恒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廖万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廖万祥负担。审判员 袁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