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民初30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振国、华小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振国,华小强,赵后峰,陈洪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3082号之一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汤沐路中段11号。法定代表人:董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沛举,该公司信贷员。被告:张振国,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沛县。被告:华小强,男,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沛县。被告:赵后峰,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沛县。被告:陈洪江,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大屯煤电公司龙东工房家属区1383号。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振国、华小强、赵后锋、陈洪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25元,由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居梅人民陪审员 朱莹人民陪审员 辛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