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81民初2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周岭与庄大华、南京国豪装饰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岭,庄大华,南京国豪装饰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2720号原告:周岭,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被告:庄大华,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被告:南京国豪装饰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凤汇大道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21744202E。法定代表人:顾兵。原告周岭与被告庄大华、南京国豪装饰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岭以与被告庄大华、南京国豪装饰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74元,已减半收取1737元,由原告周岭负担。审判员  费成兴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