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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3民初3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钟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民初3031号原告钟某,女,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被告王某,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新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方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