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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7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杨启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杨启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7317号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574007652。法定代表人:许罗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武疆,重庆广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嵛榆,重庆广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启开,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启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受理后,经审查查明:杨启开于2017年4月1日死亡,并于2017年4月18日注销户口,现原告要求杨启开履行还款义务而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杨启开在原告起诉前已死亡,其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也随之终止,原告起诉杨启开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因此原告的起诉依法不应受理,已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217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玉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