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8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樊亮与王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亮,王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8790号原告:樊亮。被告:王珺。原告樊亮与被告王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海涛人民陪审员 徐 东人民陪审员 张 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初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