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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初8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樊亮与王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亮,王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8790号原告:樊亮。被告:王珺。原告樊亮与被告王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海涛人民陪审员  徐 东人民陪审员  张 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初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