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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翁永南与薛英王振国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永南,沙依巴克区国贸大厦鑫宜婷针织商行,王振国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初199号原告:翁永南,男,汉族,1961年2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跃丽,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慧,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沙依巴克区国贸大厦鑫宜婷针织商行,住所地:沙依巴克区。经营者:薛英,女,汉族,1962年12月28日出生,住沙依巴克区。被告:王振国,男,汉族,1958年6月5日出生,住沙依巴克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卫广,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馨月,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翁永南与被告沙依巴克区国贸大厦鑫宜婷针织商行、被告王振国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原告翁永南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翁永南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永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翁永南。审 判 长 唐 楠审 判 员 卢 敏人民陪审员 姜 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政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