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3执5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梁艳杰、庞兴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艳杰,庞兴华,莫小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3执5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艳杰,女,汉族,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庞兴华,男,生,汉族,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莫小剑,女,汉族,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梁艳杰与庞兴华、莫小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103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57651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7)桂0103执59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郁审判员 刘 斌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