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执1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陈翔与袁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翔,袁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3执1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翔,男,197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袁海强,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常熟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翔与袁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君审判员 王放鸣审判员 曾 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段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