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林州市中冶工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郭明瑞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兰,林州市中冶工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郭明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刑初877号自诉人陈小兰,女,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兴化市。被告人林州市中冶工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横水镇东赵村东。法定代表人:郭明瑞,该公司经理。被告人郭明瑞,女,1964年2月5日出生于,汉族,私营企业,住林州市。自诉人陈小兰以被告人林州市中冶工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郭明瑞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理过程中,自诉人以被告人林州市中冶工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郭明瑞已履行判决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林州市中冶工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郭明瑞的自诉。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州市中冶工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郭明瑞已全部履行判决义务,自诉人陈小兰自愿申请撤回对林州市中冶工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郭明瑞的自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陈小兰撤回对被告人林州市中冶工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郭明瑞的自诉。审判员 刘义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