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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民辖终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宁夏宇光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国源(福建)纺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夏宇光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国源(福建)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民辖终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宇光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美利工业园精细化工区。法定代表人:王信光,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源(福建)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南山镇国税分局综合楼。法定代表人:陈建瑞,总经理。上诉人宁夏宇光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源(福建)纺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7)0702民初6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宁夏宇光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宁夏宇光能源实业有限公司的主体性质为法人,住所地为宁夏××市××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宁夏宇光能源实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即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适用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签订的《退款协议》第六条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甲方【国源(福建)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管辖条款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该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甲方【国源(福建)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平市××区。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有效协议管辖优先于法定管辖,本案应由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万卫平审判员  黄天智审判员  刘松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倩婷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