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2民初17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建英与边永卫、李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英,边永卫,李光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2民初1722号之一原告:王建英,女,1959年10月1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红,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边永卫,男,1974年9月19日生,汉族。被告:李光辉,男,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王建英与被告边永卫、李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元,保全费13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薛印根审 判 员 杨建立人民陪审员 高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玉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