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82民初17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建英与边永卫、李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英,边永卫,李光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2民初1722号之一原告:王建英,女,1959年10月1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红,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边永卫,男,1974年9月19日生,汉族。被告:李光辉,男,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王建英与被告边永卫、李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元,保全费13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薛印根审 判 员  杨建立人民陪审员  高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玉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