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7执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成贵与郭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贵,郭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7执1341号申请执行人李成贵,男,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郭伟,男,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受理李成贵申请执行郭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2016)渝0107民初1142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7民初114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凭本裁定书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粟伯春代理审判员  钱 昊代理审判员  秦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XX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