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128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胡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2891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永恒塑料五金厂。经营者:苏永孔。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满欢,系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永恒塑料五金厂的员工。被申请人:胡边,男,汉族,1991年12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醴陵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永恒塑料五金厂与被申请人胡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胡边在银行的存款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后本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于2017年8月22日查封了被申请人胡边所有的粤T×××××号小型汽车。现申请人于2017年8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胡边上述财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胡边上述财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胡边所有的粤T×××××号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欧阳永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 芷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