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6民初2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许碧珍与郑景山、陈永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碧珍,郑景山,陈永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6民初2875号原告:许碧珍,女,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郑景山,男,196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陈永德,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许碧珍与被告郑景山、陈永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许碧珍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许碧珍与被告郑景山、陈永德已另行协商解决,现向本院申请撤诉,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碧珍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碧珍负担,限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审判员 张秀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燕萍速录员 黄玮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