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7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赤峰天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田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天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田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7260号(2017)内0404民初7260号原告赤峰天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松四街南天通房地产商务楼*号3-1-01041。负责人:宋子霞,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男,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天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秀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赤峰天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程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雷兆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