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执12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孙贻丽、牛兴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贻丽,牛兴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12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贻丽,女,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牛兴波,男,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孙贻丽与牛兴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06日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25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贻丽于2017年0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牛兴波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对外投资等可供执行财产,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牛兴波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无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临民初字第25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牛兴波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执行;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昌审 判 员 张建民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赵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