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初5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黄通莉与杨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通莉,杨小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5076号原告:黄通莉,女,197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才君,重庆市大足区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小林,男,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能斌,重庆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通莉诉被告杨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通莉于2017年8月2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通莉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通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黄通莉负担。审判员 于中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甘 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