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刑初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某、李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李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1刑初89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住亳州市谯城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住亳州市谯城区。因犯赌博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23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余姚市看守所。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余检诉刑诉(2017)8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李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方某、被告人叶某、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至同年5月4日期间,被告人叶某、李某及金某、张某、孙某1(均已判刑)等人受孙某2(已判刑)等人雇佣,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市黄家埠镇高桥村高桥头某号等地,以“黄龙”的形式,为许某,李某,王某3等人赌博提供便利条件,并累计抽头获利人民币4万余元。同年5月4日,上述赌场被余姚市公安局查获,当场被查扣骨牌1副,赌资人民币4400元。2017年3月14日、同年5月23日,被告人叶某、李某先后至本市公安局黄家埠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到案说明、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说明,证人孙某2、金某、张某、王某2、孙某1、许某、李某、王某3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李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获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叶某、李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均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李某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又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叶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叶某、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折抵刑期九日,即自2017年8月29日起至2018年6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盛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施佳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