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3执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剑与被执行人吴高峰、大连爱特流体控制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剑,吴高峰,大连爱特流体控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452号申请执行人刘剑。被执行人吴高峰。被执行人大连爱特流体控制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双D7街19号。法定代表人吴高峰,董事长。本院(2016)辽0203民初27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连爱特流体控制有限公司、吴高峰银行存款162837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文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润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