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执59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俊美和袁其平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美,袁其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2执59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俊美,住禹城市被执行人:袁其平,住禹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禹法民初字第156号、(2005)德民一终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袁其平名下车辆。审判员 刘祥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邵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