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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执59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俊美和袁其平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美,袁其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2执59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俊美,住禹城市被执行人:袁其平,住禹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禹法民初字第156号、(2005)德民一终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袁其平名下车辆。审判员  刘祥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邵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