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7民初4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赖文梅与被告南京市溧水区东屏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文梅,南京市溧水区东屏镇人民政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4067号原告:赖文梅,女,1972年5月生,汉族,住溧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根,南京市溧水区公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京市溧水区东屏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溧水区东屏镇金湖路88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源花,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赖文梅与被告南京市溧水区东屏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文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赖文梅负担。审判员 徐南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朋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