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22民初2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马进文与陈旭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进文,陈旭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22民初2041号原告:马进文,男,1981年4月15日出生,回族,住西吉县。被告:陈旭峰,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人,现住宁夏西吉县。原告马进文与被告陈旭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进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2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书面借条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还款日期为2016年5月15日。后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拒不偿还原告借款,并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现诉至法院,提出以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应提交准确的被告信息。该案件受理后,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经多次查找,在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也找不见被告本人。即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进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退回原告马进文。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忠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玉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