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执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徐江辉、刘庆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江辉,刘庆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859号申请执行人:徐江辉,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被执行人:刘庆键,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执行徐江辉与被执行人刘庆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刘庆键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刘庆键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刘庆键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刘庆键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庆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刘庆键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波审判员 钱苏闽审判长 陈燕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梦婷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