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02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林祥申请执行吴长富、谢林梅民间借贷纠纷案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林祥,吴长富,谢林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02执324号申请执行人李林祥,男,1965年4月4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被执行人吴长富,男,1974年10月27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被执行人谢林梅,女,1974年9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李林祥申请执行吴长富、谢林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福商初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林祥于2017年3月1日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长富、谢林梅于2016年10月15日后的十日内一次性归还申请执行人李林祥借款本金二十万元,并自2014年4月16日起以二十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2015年8月31日止,自2015年9月1日起按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约定的每月五千元利息给付申请执行人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被执行人吴长富、谢林梅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肆仟叁佰元整、公告费贰佰肆拾元及本案执行费。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吴长富、谢林梅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福商初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吉泉审判员 刘文峰审判员 姜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连浩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