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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执恢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袁健与熊军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健,熊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恢323号申请执行人袁健,男,住新疆石河子市。被执行人熊军,男,住重庆市綦江区。申请执行人袁健与被执行人熊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綦法民初字第0075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熊军所有的渝Axx**小型轿车一辆,但未实际扣押,且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10执恢32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可持判决书及终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蓝远银审判员  王孝荣审判员  黄 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成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