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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恢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齐宗泽、杨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宗泽,杨昱,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恢第394号申请执行人:齐宗泽,男,汉族,1975年2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杨昱,女,汉族,1969年3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姜某。申请执行人齐宗泽与被执行人杨昱、姜某民间借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3)德城商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3)德城商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业无正文)审判长  刘振明审判员  张宗巨审判员  胡 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