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民初2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甲敏与唐小军、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甲敏,唐小军,唐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初2609号原告甲敏,男,1985年9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告唐小军,男,汉族,1965年1月13日生,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告唐勇,男,汉族,1989年10月30日生,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甲敏诉被告唐小军、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甲敏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小军、唐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甲敏撤回对被告唐小军、唐勇的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甲敏撤回对被告唐小军、唐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甲敏承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