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2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郝国楹与孟新华郭列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国楹,孟新华,郭列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2执67号申请执行人郝国楹,男,196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孟新华,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列侠,女,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陕0582民初11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履行期限已届满,申请执行人郝国楹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标的565000.00元,经对被执行人孟新华、郭列侠的财产进行查询后,被执行人郭列侠有房产一处,该房产正在评估拍卖之中,因评估拍卖期限��长,申请执行人郝国楹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582民初11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宁审判员 苏 毅审判员 崔蕊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