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执2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何建辉、陈忠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建辉,陈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2473号申请执行人:何建辉,男,1976年8月7日出生,壮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陈忠英,女,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何建辉与陈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672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陈忠英偿还申请执行人何建辉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陈忠英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陈忠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已将当事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本案可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伟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