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3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冕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3民初447号原告:胡某某,男,汉族,1992年1月13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回坪乡许家河村2组。被告:佘某,女,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回坪乡许家河村2组。本院在审理胡某某与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自愿且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海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