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702民初10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谈吉金与马涛、张伟良、王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吉金,马涛,张伟良,王建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10933号原告:谈吉金,男,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拾,系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涛,男,汉族,农民。被告:张伟良,男,汉族,农民。被告:王建英,男,汉族,农民。原告谈吉金与被告马涛、张伟良、王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现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捏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谈吉金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康文玥人民陪审员  李多福人民陪审员  张丽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刘子龙书 记 员  卢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