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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执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夏某、章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1238号申请执行人:夏某,男,198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章某,女,1980年6月9日出生,汉族,合肥市平云百货有限公司员工,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某与被执行人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庐民一初字第010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明民审判员  姚海军审判员  潘红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周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