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执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高振平与高天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振平,高天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2执534号申请执行人高振平,女,199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高天好,男,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上列当事人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作出(2016)吉0322民初11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017年土地承包费1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给付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于2017年土地承包费降低,申请人同意收取1000元,放弃500元,被执行人已将1000元土地承包费交给申请人,本案执行人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吉0322民初118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兴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政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