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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003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003刑初55号公诉机关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92年1月10日出生。因本案于2017年4月11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17日经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取保侯审于居住地。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以辽文检公刑诉(201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洋、马赢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初至8月间,李某会同张某及被告人王某通过手机微信接收投注,参与“北京赛车”微信赌博,上报给顾某。三人共接收投注18187元。2017年4月11日,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初至8月间,李某(已判决)在文圣区小屯镇水峪村10-100其家中,会同张某(已判决)及被告人王某,通过手机微信参与“北京赛车”微信赌博,利用微信接收投注,上报给顾某(已判决),以抽红方式渔利。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王某与李某、张某三人共计接收投注18187元。2017年4月11日,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7.18专案涉案人员在腾讯公司的交易明细、微信投注金额明细、刑事判决书、银行卡交易明细、情况说明、证人石某、范某、于某、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犯李某、张某、顾某的供述、勘验笔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目无国法,参与组织他人进行网络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并全额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故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叶宏岩审 判 员  侯黎明人民陪审员  张东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森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