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225财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潘三林、夏东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三林,夏东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财保244号申请人:潘三林,男,1970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被申请人:夏东响,男,1980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申请人潘三林与被申请人夏东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潘三林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夏东响驾驶的豫B-×××××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扣押。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申请人潘三林提供了53000元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潘三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夏东响驾驶的豫B-×××××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周大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毕莉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