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271执2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陈俊飞、黄泽敏、尹清渊、王后史、陈永鹏、林丽梅、林清郎、叶玮没收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飞,黄某敏,尹某渊,王某史,陈某鹏,林某梅,林某郎,叶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271执2211号被执行人:陈某飞,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户籍住址海南省三亚市海棠湾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随案移送的中兴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生效法律文书:(2017)琼0271刑初324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7)琼0271执2211号。被执行人:黄某敏,男,1987年6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户籍住址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随案移送的vivo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生效法律文书:(2017)琼0271刑初317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7)琼0271执2213号。被执行人:尹某渊,男,1998年8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户籍住址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随案移送的三星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生效法律文书:(2017)琼0271刑初316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7)琼0271执2216号。被执行人:王某史,男,1985年3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户籍住址海南省三亚市海棠湾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随案移送的IPHONE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生效法律文书:(2017)琼0271刑初618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7)琼0271执2484号。被执行人:陈某鹏,男,1994年9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户籍住址海南省临高县。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随案移送的OPPO牌手机一部、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生效法律文书:(2017)琼0271刑初90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7)琼0271执2224号。被执行人:林某梅,男,1993年5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户籍住址海南省屯昌县。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随案移送的OPPO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生效法律文书:(2017)琼0271刑初122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7)琼0271执2219号。被执行人:林某郎,男,1983年6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户籍住址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随案移送的小米牌2014619型手机一部、OPPO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生效法律文书:(2017)琼0271刑初63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7)琼0271执2322号。被执行人:叶某,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户籍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生效法律文书:(2017)琼0271刑初459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7)琼0271执2221号。被执行人陈俊飞等八人八宗涉财产刑执行案件,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书的判决事项对财产刑部分依职权立案执行。鉴于该八宗案件均系对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为节约执行资源,故八案以(2017)琼0271执2221号为执行案号并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认为上述涉案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的物品陈旧破损,无变卖价值,决定予以销毁。2017年8月29日,本局在三亚市城郊检察院、本院刑事审判庭、监察科等相关单位、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已将上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的作案工具手机八部、电动车一辆现场销毁。本院认为,上述八案件中据以执行的内容已完毕,可做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销毁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八部、电动车一辆;二、本院(2017)琼0271刑初324、317、316、618、122、63、459、90号刑事判决中涉财产刑部分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立平审判员 王传喜审判员 王大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 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