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执恢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祝秀华、孙富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秀华,孙富堂,孙小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1执恢16号申请执行人:祝秀华。被执行人:孙富堂、孙小敏。本院执行祝秀华与孙富堂、孙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721执恢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刚审判员 赵大立审判员 康兴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军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