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民终1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四川省绵阳亿鑫工美有限责任公司、周爱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省绵阳亿鑫工美有限责任公司,周爱华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民终18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绵阳亿鑫工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法定代表人:宋明兴,任公司董事长兼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爱华,女,汉族,生于1954年3月14日,住绵阳市游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军,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四川省绵阳亿鑫工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亿鑫工美公司”)与被上诉人周爱华因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6)川0703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亿鑫工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明兴,被上诉人周爱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6)川0703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四川省绵阳亿鑫工美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又平审 判 员 马红科代理审判员 胡大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