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民初6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余金聪与应人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金聪,应人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6829号原告:余金聪,男,196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告:应人宝,男,197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金聪与被告应人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余金聪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袁湘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黄春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