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5执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5执57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82年5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白某,男,198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5民初691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被执行人白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额为80000元,由被执行人白某于2017年5月15日之前偿还申请人王某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14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缴纳1300元、执行费1100元。由被执行人白某负担。执行费按实际收取。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白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某某某支行有工资账户,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白某的工资账户,后申请执行人王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该案已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5民初6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晓梅审判员 马雪明审判员 赵秀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霍学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