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最高法民申2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长春环贸租赁有限公司、广东大地影院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长春环贸租赁有限公司,广东大地影院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26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长春环贸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重庆路****号。法定代表人:牟静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风,北京市中银(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广东大地影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车公庙天安创新科技广场B412-16。法定代表人:刘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力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北京市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长春环贸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贸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大地影院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吉民终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再审申请人环贸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男、李金风,被申请人大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到庭参加询问,现已审查终结。环贸公司申请再审称:1.二审认为,大地公司负有委托设计院进行设计并出具施工蓝图的义务,环贸公司负有对上述施工蓝图进行相关规划报建与消防报建的义务。二审法院认为环贸公司未履行该项主要义务,大地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二审的上述认定是错误的。2.大地公司没有出具,也不可能出具符合要求的设计蓝图。一审、二审认定事实的证据均是间接证据和证人证言,没有任何的直接证据,大地公司始终没提供施工蓝图作为证据。有新证据证明,大地公司不可能出具符合条件的设计蓝图。大地公司及其委托设计单位未进行检测和鉴定,未履行设计蓝图的前置条件,无法出具符合条件的蓝图。大地公司以不合理的低价委托设计,设计单位不能完成符合要求的设计工作。设计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合同备案手续,没有出具蓝图的意愿。3.行政许可不是本案合同履行的必要条件,环贸公司是否获得行政许可并不影响合同的履行,大地公司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即使解除,也不应主张施工费用。合同约定了行政许可未获审批的处理办法,合同约定的大地公司解除条件不包括行政审批未获批准这种情形。大地公司在未经环贸公司批准蓝图(指非报建蓝图)的情况下施工,违反合同约定,主张施工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大地公司主张“具备相关行政机关的审批手续是开设影院的必备要件”,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从实用性上看,大地公司所建工程没有使用价值,必须全部拆除重建。4.本案的违约人是大地公司,其违约情形包括:未按约定支付租金,长达数年时间;未提供合格报建蓝图;蓝图未经环贸公司批准情况下施工,且在后期已经停工。5.二审法律适用错误。本案中,环贸公司并未违约,违约人是大地公司,而且是大地公司解除合同,且环贸公司明确表示装修物不再利用,大地公司请求赔偿工程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对于本诉,合同中约定了免租期,但免租期不是无限制的,大地公司是否实际使用与是否应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没有因果关系,大地公司不使用案涉房屋,应自己承担不利后果。二审不支持环贸公司租金诉求,导致环贸公司损失大量的可预期利益和合同利益,显著不公平。综上,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支持,适用法律错误,且环贸公司有新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请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改判支持环贸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大地公司的反诉请求。大地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1.环贸公司再审申请提交的所谓“新证据”,根本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新证据。环贸公司提交的所谓新证据均是东拉西凑,或者把一审、二审的庭审笔录节选一段当作新证据,或者把判决某一页当作新证据,均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新证据的任何一种。2.大地公司出具了符合要求的设计蓝图。大地公司支付1000余万元工程费用及预付390万元租金的行为,也印证了大地公司出具了施工蓝图的事实。3.大地公司没有租赁房屋安全检测、鉴定义务。4.环贸公司未办理报建手续是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从而导致合同解除的唯一原因。综上,环贸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本院对二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一审、二审判决和环贸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及大地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一、案涉《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应当解除;二、大地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租金。一、关于案涉《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应当解除的问题本案中,案涉《房屋租赁合同》第4.4条约定,大地公司负有委托设计院进行设计并出具施工蓝图的义务,环贸公司负有以上述施工蓝图进行相关规划报建与消防报建的义务,同时明确了环贸公司应在出具施工蓝图次日起30天内完成相关报建。环贸公司主张没有收到施工蓝图,大地公司对此提供了诸多证据。在2011年3月2日的函中,环贸公司表示根据案涉《房屋租赁合同》第4.4条的约定同意大地公司进入租赁场地,在大地公司将整体施工方案制定及施工图纸调整完毕,并经环贸公司审核合格后,大地公司可进行施工。在2011年5月30日的函中,环贸公司表示根据案涉《房屋租赁合同》第4.4条的约定,同意大地公司正式进入租赁场地,根据合同约定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在2012年2月24日的函中,环贸公司表示大地公司所出具的施工蓝图没有提出具体的新旧结构柱的连接方法。根据以上事实,二审法院结合证人戎某证言等其他证据,认定大地公司已经向环贸公司交付了施工蓝图,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环贸公司提出施工蓝图没有加盖出图章、负责人注册章、审图章,但环贸公司并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且在合同履行中环贸公司没有向大地公司提出过该问题,二审法院对环贸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环贸公司主张,即使环贸公司提供了施工蓝图,也因未履行检测、鉴定程序而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要求。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当事人之间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是《房屋租赁合同》,但当事人并未在合同中就案涉房屋的检测、鉴定问题进行约定。是否对案涉房屋进行检测、鉴定可能会对取得规划许可、消防设计审核产生影响,但并不影响环贸公司依约申请规划许可和消防设计审核。从环贸公司所举证据来看,环贸公司并未向相关部门进行申请,也没有相关部门关于因施工蓝图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要求而不能取得许可和审核的意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环贸公司也没有要求大地公司对案涉房屋进行检测、鉴定,以便环贸公司申请规划许可和消防设计审核。根据以上事实,二审法院对环贸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利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改建、扩建的,应当重新办理规划许可,未经规划许可、验收擅自改建、扩建的,不得办理房屋登记。”本案中,当事人对案涉房屋的改扩建是在原有房屋的基础上加层,对房屋主体结构产生重要影响,故可以确定作为建设单位的环贸公司申请规划许可是其法定义务,而能否取得规划许可将影响改扩建后的房屋是否为合法建筑。案涉房屋改扩建后将用于影院经营,故应申请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是否通过消防设计审核将影响案涉房屋能否继续改扩建,以及改扩建后的房屋能否通过消防验收和经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本案中,是否申请、取得规划许可和消防设计审核对合同能否继续履行、合同目的能否实现至关重要,而申请规划许可、消防设计审核是环贸公司的主要义务,该项义务是否履行将直接影响合同目的能否实现。在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大地公司以函的形式要求环贸公司履行该项主要义务,但自2010年末至2014年诉讼前,环贸公司始终未履行该项主要义务。在环贸公司未履行该项主要义务的情形下,大地公司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二审法院判令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等协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二、关于大地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租金的问题本案中,《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了支付租金的标准和方式,同时也对免租问题进行了约定。案涉《房屋租赁合同》第2.2.1条约定“在免租期内,乙方无需支付租赁费用。本合同所述计租日为免租期届满后的次日,并不以乙方工程建设施工与装修是否完成或是否营业等情况界定,不论何种情况均视为乙方为起租,免租期不顺延(非乙方原因除外)”,第4.4条约定“如遇相关部门停工、拆除、处罚的由甲方负责且免租期顺延,如报建时间超过30日的免租期顺延”。案涉《房屋租赁合同》被解除,是因为环贸公司没有履行报建义务,依据《房屋租赁合同》的上述约定,免租期应当持续顺延。环贸公司违约导致合同被解除,其所主张的租金损失应当自担。此外,虽然大地公司曾经占有案涉房屋,但其并未因占有案涉房屋而获益,由大地公司支付租金并不公平。根据以上事实,二审法院对环贸公司要求大地公司支付租金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环贸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长春环贸租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骆 电审 判 员  万 挺审 判 员  李桂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兴成鹏书 记 员  张 丹 来源: